绿色“一带一路”国际法保障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浏览量:7556

2016-9-13

薛志华

(图片来源:中国日报网)

 

“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共建绿色丝绸之路,这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呈现出浓厚的绿色发展精神。国际法的作用在于赋予国际行为体的行为以合法性和可预测性。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离不开国际法的保驾护航。绿色“一带一路”的国际法保障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绿色“一带一路”的国际法保障可以分为理念贯彻的国际法保障、倡议推进的国际法保障、倡议落实的国际法保障三个层面。

 

一、绿色“一带一路”理念贯彻的国际法保障

绿色“一带一路”理念贯彻的国际法保障与国际法治密不可分。绿色“一带一路”所倡导的生态文明理念与国际法治规范体系所追求的人本主义、可持续发展、和谐共进的价值是一脉相承的。绿色“一带一路”强调保护沿线国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提升沿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水平,这既体现了对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追求,也体现了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域际公平之间的良性互动,更体现了相互配合、互利共赢的合作观念。

绿色“一带一路”是国家战略与国际环境保护的结合,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要求。“一带一路”倡议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鼓励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产业合作。然而,商业的逐利性与环境保护可能会存在冲突。“一带一路”的绿色特性便是致力于解决这一冲突,以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指导理念,不将经济发展建立在损害他国环境的基础之上。

绿色“一带一路”反映了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既承认国家的环境权利,又规定国家的环境义务,实现了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绿色“一带一路”不仅强调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理念,而且强调通过产业结构升级、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实现低碳循环发展,这反映出“一带一路”倡议对于沿线国家主权的尊重,也反映了“一带一路”倡议所坚持的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绿色“一带一路”既注重发挥政府和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也重视和接纳沿线国家民间组织、沿线国家人民的参与,这是对环境多元治理,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决策理念的有力回应。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共同承担治理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绿色“一带一路”推进的国际法保障

与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相关的全球性环境公约、投资协定、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宣言、决议构成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的基础性法律依据。环境公约与投资协议以较为明确的规则引导和规范绿色“一带一路”的推进工作。绿色“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实践中推进也可以落实、发展环保公约与投资协议所规定的理念。此外,国际法基本原则对于绿色“一带一路”的推进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绿色“一带一路”的推进与国家主权原则紧密相关。中国政府秉承主权平等的原则,同沿线国家建立平等相待、互让互谅的伙伴关系,而中国企业在参与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沿线国家的国内法,服从沿线国家的管理。

遵循国际合作原则,是绿色“一带一路”稳步推进的重要实现形式。绿色“一带一路”推进中的国际合作可以从合作主体和合作内容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合作主体既有官方政府,也有非官方的企业与民间组织。非官方民间合作中既有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有民间环保组织之间的合作,此外,主体之间的合作还存在交叉,编织成一张紧密的绿色合作网。合作的内容一方面体现为政府间就建设绿色“一带一路”达成的政治共识或者合作框架,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在能源利用、资源开发、产能合作、技术研发、生态保护等具体项目上的合作,并会同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在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绿色“一带一路”落实的国际法保障

善意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是绿色“一带一路”落实的保障之一。落实绿色“一带一路”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情形,也难免会出现条约规定不明的情形,为处理这些情况,中国与沿线国家应信守诺言,忠实地履行双边或者区域协议的规定,在条约规定不明的情形下,应秉承善意原则对于条约进行解释,而不应有意曲解条约的内容和目的。此外,企业尽管不是条约规制的法律主体,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受到东道国和母国的法律规制。企业对于东道国和母国法律的遵守,除了基于法律的强制力以外,还基于诚信的原则,履行承担的义务,约束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绿色“一带一路”落实的另一保障。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危机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在绿色“一带一路”推进的进程中,依照争端主体的不同,会存在两种争端,一种是企业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另一种是国家之间的争端。在企业与投资东道国发生争端后,企业可以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提起国际投资仲裁,也可以在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母国政府,需坚持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调查的方式解决争端。但在不法行为者恶意拒绝谈判,或者阻挠其他裁判方法运作时,作为受害企业的母国政府也可以采取反措施,以应对东道国政府的不法行为。

现有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为绿色“一带一路”的落实提供了国际制度保障。“一带一路”是大范围的区域合作倡议,涉及的国家、地区众多,涉及的合作领域范围十分广泛,这为推动区域内各国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提供了契机。现有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为绿色“一带一路”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提供了协调彼此利益关切和利益预期的平台。绿色“一带一路”所倡导的理念与沿线国家的利益存在诸多契合之处,利益的交叉有助于保证绿色“一带一路”的落实。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不仅是开放合作之路,更是为国际社会提供绿色公共产品的互利共赢之路。建设绿色“一带一路”需要发挥国际法在理念贯彻、推进、落实三个层面的保障作用。绿色“一带一路”国际法保障作用的实现需要依托区域法治体系的建立,也需要整合现有的机制和资源,打造绿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命运共同体。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法专业2015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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