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15
都伟
(图片来源:长江网)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突出代表是工程类企业,这是由中国经济特殊“外向路径”所决定的。中国工程类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80年,这一阶段,中国的工程类企业是中国政府援助基建项目的执行者;第二阶段是1980-2000年,这一阶段,中国政府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为了便于对外经济交流和引进外资,中国政府设立了许多窗口公司和行业外经企业,但这一时期更多注重的是“引进来”而不是走出去,只是在该阶段后期,有少量的工程类企业基于原有的援外项目,开始有目的性的开发海外市场;第三阶段是2000年以后,经过重组和上市,中国市场培育了一批大型的工程类企业,这些大型工程类企业出于自身战略目的和发展需求,大力开发海外市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成立亚投行、设立“丝路基金”,对外大力推广以港口建设、高速铁路和能源建设为代表的大型基础设施合作。中国工程类企业由此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中国工程类企业走出去的形式和路径多种多样,政府“带着”出去,市场“挤着”出去,自己“拼着”出去等,不论那种形式的“走出去”,海外工程类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就是竞争。竞争体现的是市场法则,无可避免也无可厚非,但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中国工程类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因为“同质化”而引起的恶性竞争。
一、工程类企业恶性竞争的表现形式
1. 恶性价格战
价格战是一种无可厚非的市场竞争策略。市场和市场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价格战是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和后果的恶意压价行为。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企业不计得失的压低价格,甚至出现“不论对手报价多少,我们的价格永远比它低5%”这样不负责任的市场竞争论调。在工程承包企业中也流传着这样一条盈利法则——“中标靠价格,盈利靠索赔”,但是如果“索赔”不成,那岂不就是“窟窿”?
2. 商业贿赂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工程承包行业都是商业贿赂和腐败高发领域。目前,中国工程类企业的海外市场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类市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有法律制度但不健全,抑或健全但不能完全执行。法治的缺失或者执行不力导致了灰色操作空间的存在:企业往往只要搞定关键程序的决策人,就可以拿到项目。再加上工程类项目本身都标的巨大,结构复杂,因而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
3. 恶意中伤
恶意中伤竞争对手也是常见的工程类企业海外恶性竞争表现形式之一。比如直接到项目业主部门诋毁竞争对手,甚至向业主提交一些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材料,或者串通代理等,恶意抹黑竞争对手。这种类似于内讧的做法往往得不到东道国业主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理解,使得企业蒙羞,也使得国际市场对中资企业整体观感变差,得不偿失。
4. 业绩造假
根据中国政府外经管理体制,企业在海外进行的商业活动需要在东道国经商处备案,必要时还要得到当地使馆和经商处的许可才可以开展。比如国际投标项目,参与投标企业需要得到东道国经商处的支持性意见才可以参与投标,有些企业为了获得经商处支持,不惜进行业绩造假,这是非常恶劣的竞争行为,因为一旦东道国有关部门发现参与投标企业的业绩造假行为,损失的不仅是企业的信誉,还有中国政府的信誉。
企业恶性竞争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损害企业利益也损害国家形象。那么中国工程类企业在境外市场进行恶性竞争的根源到底在哪里呢?
二、工程类企业海外恶性竞争的根源
1. 中国工程类企业“走出去”的初级性
中国工程类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虽然很快,但是也仅仅刚进入国际市场的“freshman”。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造就了中国国内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众多的中国工程类企业对国内业务尚且应接不暇,更无暇考虑国际市场的情况。当国内基建大潮落去,众多的工程类企业才发现需要关注国际市场。此种情况下催生的中国工程类企业走出去,必然带有强烈的初级性特征。首先,中国工程类企业走出去,天然的带有中国市场基因。“计划”是中国市场的最主要基因,一切都由政府来规划和计划,企业依照政府的规划做事情。这种政府计划型的环境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完全市场化的环境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相悖的。因此,带有计划基因的中国企业,在开发海外市场过程中,首先想到的不是练好内功,而是对内先考虑动用国内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行政资源去干预市场竞争,特别是中国企业之间的竞争,对外则做好业主的攻关,以“灰色”手段获取项目。其次,现阶段的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工程类企业仍旧处于原始积累阶段。小平同志南巡以来的二十余年,中国企业发展迅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企业资产规模和数量都迅速扩大,国企改革甚至称得上是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观,但论起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大多数企业还处于非常原始的阶段。马克思说原始积累都是血腥的,我们很多企业的竞争手法亦如是,抢夺市场不择手段,重视结果的效益性,忽视手段的正当性。最后,中国企业对海外市场潜规则的重视要远超于对市场规则的重视。中国的企业有在市场潜规则中行走的文化,更多时候甚至是希望有潜规则的存在。比如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当地交警都喜欢拦中国人的车,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人有“花钱消灾”的文化,而当地人就把中国人的这种文化发展成为一种潜规则,反过来我们又去适应这种潜规则。当这种文化渗透到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时,就变成了一种潜规则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中国工程类企业海外竞争主体结构混乱
中国企业在开发海外市场过程中,竞争主体不明确,同质化严重。一个集团公司的多个子公司共同开发和竞争同一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政府设立很多窗口公司推动中国对外经贸合作,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些窗口公司依靠其天然的优势,特别是商务优势,大力开发海外市场。但由于窗口公司国内缺乏实施主体,拿到项目后再找其他专业公司实施,有的项目甚至多层转包和分包,这样就形成了不良的竞争循环,且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为了获取项目,各类企业各显神通,寻找“能办事”的代理,市场的竞争演变成为“代理竞争”甚至是“代理费竞争”,短期内可能可以实现效益,但长远来看这种同质竞争完全是有百害而无意义的内耗。
3. 中国资金的副作用
中国政府的经济外交对促进中外经济交流,展示大国形象,推动中国战略利益全球布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工程类企业是中国推行经济外交的最主要执行者。遗憾的是,我们的企业为了获取中国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惜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内的腐败和寻租问题也日益显现,这是一个值得中国政府在制定对外政策性或者商业性金融支持方案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透明化、程序化、导则化应该是一个发展方向。
三、恶性竞争顶层解决方案建议
1. “走出去”战略的重新审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及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地位的调整和提升,我们的企业和政府更应当关注企业的标准输出,而不是单纯的产品输出。政府或企业在进行海外市场开发过程中,更应当适时的进行中国标准的宣传和布道,从规则的适应者积极向规则制定者转变。要充分利用资金优势,提高资本输出的附加值,加快标准输出步伐。
2. 合理设计走出去顶层组织架构
首先,“走出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管理工程,中国政府目前缺乏一个统一协调走出去事务的平台性组织或者机构,应当尽快确定走出去战略实施的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制定法律,规范地“走出去”。
其次,“走出去”需要善用智库力量,针对性的对不同市场区域、行业进行细分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建议。比如,政府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就应该鼓励国内智库把“一带一路”的轮廓勾勒的更清晰一些,从而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意见,同时积累基础数据,为国家战略提供数据支持。早在七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支持其智库机构对柬埔寨所有海港、岸线的情况调查清楚,然后有企业把能选址修建港口的地方纳入囊中,再有日本政府提供贷款按照日本标准建设这些港口,一次性完成了资本输出、标准输出和战略输出。
中国工程类企业海外竞争乱象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应当从顶层构建中国海外战略,明确目标,并分解落实,而不是像目前这样无序的状态;要从宏观层面确立一个指导原则,建立一个指挥体系;在方向上对企业进行引导;在制度上建立协调保障机制,避免恶性竞争;在智力上提供市场资源信息和人才的支撑。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专业2015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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