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湄公河行动》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5日 浏览量:11445

2016-10-5

薛志华

(图片来源:凤凰网)

 

电影《湄公河行动》在国庆期间上映后,取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丰收。这部电影既是一部情节紧凑的刑侦犯罪影片,也是一部涉及诸多国际法问题的电影。本文试图根据《湄公河行动》电影中的故事情节,揭示《湄公河行动》中所体现的国际法问题。

 

一、管辖权问题

传统国际法上,管辖权来源于主权,是一国国家权力的象征。国际法意义上的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通常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在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可以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如引渡,实现对于案件的管辖。

本案的案件发生地是在泰国的湄公河水域。基于属地管辖的原则,泰国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案件中的被害人为中国人,中国基于保护管辖的原则也拥有对于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犯是缅甸公民,缅甸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对于案件进行管辖。原则上,属地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但是,这不能排除受害人的国籍国基于外交渠道交涉和沟通的权利。因此,中国外交部在案件发生后积极与泰国政府部门取得联系,关注案件进展,均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表现。此外,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老挝落网后,通过中国政府与老挝政府的引渡条约,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中国接受审判。

 

二、联合执法问题

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要求各国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展开合作。国际合作原则尊重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前提。

由于案件的发生地不在中国境内,作为受害人的国籍国,中国也依据国际合作原则积极同泰国保持联系,并同泰国就联合现场勘查和尸检达成了一致意见。为尽快恢复湄公河的和平与安宁,打击毒品交易等刑事犯罪,中国与泰国、老挝、缅甸政府一道建立了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并通过《湄公河执法安全合作协议》指导四国在湄公河流域的安全执法工作。

 

三、使用武力的问题

对于境外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的问题,执法人员应该受到国际法、执法所在地国家法律、执法人员国籍国法律的规制。国际法中对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规定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避免使用武力,二是武力使用要以必要程度为限。此外,执法人员出于自卫的目的,可以使用武力。

在湄公河案件中,对于中国的执法人员而言,除了要遵循泰国关于使用武力的相关法律,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关于枪械使用的规定要求以及执法活动基本规范。执法人员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执法,造成损害,则需要由国家依据国际法承担国家责任。

 

四、境外人员保护问题

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制度是保护境外人员权益的国际基本制度。领事保护制度是在接受国的司法、行政程序下维护本国公民或者法人权益的制度规范。外交保护制度是在本国公民或法人用尽当地救济的情形下,出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目的,由国家出面维护本国境外人员权益的制度。除此之外,在国际经济层面,国际法也形成了一套保护人员、货物、资本充分流动的法律制度,尤其以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和国际贸易体制最为显著。

湄公河案件中,在案件刚刚发生时,中国驻清迈的领事馆积极与泰国当地警方取得联系,积极跟进案件的进展、协助受害人家属办理赴泰国手续等工作是领事保护制度的基本表现。中国政府在事件调查过程中以及湄公河联合执法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是灵活运用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重要表现。

 

湄公河案件的成功告破是中国政府保护境外人员合法权益历史上的大事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与企业走出去,此次境外联合执法与政治磋商的经验对于指导日后中国的海外人员保护工作大有裨益。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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