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度发展与改革启示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浏览量:3050

孙丽

 

sl

(图片来源于:财经网)

 

2018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了更新文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的评估方法与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要求》(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revised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higher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文件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以下简称“G-SIBs”)框架为核心,在跨管辖区域指标、交易量指标、可替代性指标权重、保险业子公司并购范围、披露要求、过渡性实施方案等多方面做了进一步阐释和落实。该报告的系列文件仍将不断更新,G-SIBs框架的各项规定也日趋科学化和精细化。


一、G-SIBs产生背景

G-SIBs的概念根植于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危机前,雷曼兄弟等大型金融机构内部已产生超高杠杆率的溃烂式黑洞,但一直未被监管机构发现。直至雷曼兄弟破产,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连锁式效应爆发,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才得到反思。

20099G20匹兹堡峰会上系统重要性大而不倒等概念被提出,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开始致力于开展更全面的金融监管,尤其加强对全球系统性金融组织的监管,以提高其风险自救能力。同时,在技术层面,危机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单个银行信息技术和数据架构不足以支持大范围的金融风险管理,只有在银行集团层面、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实体之间进行多维度风险数据的收集,才能进行有效的预测和评估,抗衡全球性金融危机。

20117月以来,BCBS几乎每年都在为更新和细化相关标准发布相关进度报告与说明文件。与之相对应,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自2011年以来,每年11月发布一份G-SIBs名单,并对名单上的银行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从2011年起,我国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入选该名单。如今,对G-SIBs强化监管的认识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共识。

      

 二、G-SIBs制度的订立及其优越性

(一)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G-SIBs的定义和完善

早在200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FSB就提出以规模、可替代性、关联性三要素来界定G-SIBs201012月,BCBS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重新严格定义了资本构成,建立了涵盖最低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特殊资本等多层次要求的资本监管体系。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20117月,BCBS在一份征求意见稿中,将G-SIBs评判标准扩充为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跨境业务活动五大方面,包含12项具体指标,并设置各项指标的权重,提出附加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G-SIBs标准框架由此基本建立,BCBS每三年对该框架进行审核,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修改与补充,FSB每年于11月发布G-SIBs名单,并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对各个G-SIBs档次进行调整。201411月,BCBS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得分计算》,这份文件则针对G-SIBs名单各项指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得分计算说明。

如今,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日新月异,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这种多头并进、及时更新的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复杂性。同时,对G-SIBs在不同维度上评判的标准的发展,也充分说明,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认识已有了实质性的进步。新兴的经济体更应当拓宽视野、不断学习,融入世界金融发展的大潮流。

(二)G-SIBs制度的显著优越性

首先,评判G-SIBs的每一项指标的采用,均来自欧洲银行数百年以来的金融实践。这个实践产物,不仅仅来源于对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全面总结,也根植于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周期性危机的深刻思考,因此,对新兴的经济体来说,G-SIBs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其次,G-SIBs制度以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核心,有的放矢,抓住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点。金融市场的资本运作以银行为中轴,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跨国银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工作,无异于抓住了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牛鼻子。而且,在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G-SIBs的发展也能给其他中小型银行带来了诸多借鉴经验。

再者,在对G-SIBs制度下,全球宏观经济净收益不降反增。BCBS2010年对长期经济影响模型的研究报告显示,与金融危机前相比,即使现在大幅度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从降低危机成本而言,也不太可能使宏观经济的成本高于收益。另有学者研究表明,即使在考虑了银行商业模式调整之后,巴塞尔协议预期仍将产生较大的宏观经济净收益。因此,巴塞尔协议规定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运用了科学有效的方法,既能提高监管水平,也能充分满足银行的营利需求。

最后,G-SIBs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的国际法基本原理。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G-SIBs划分为五档,30G-SIBs应根据各自构成的风险水平相应持有额外的资本。G-SIBs档位越高,其重要性就越高,对全球金融的影响力越大,就需要持有更多地额外资本,以有效控制风险。G-SIBs所具有的全球系统重要性,使其有能力、有义务负担起应对风险的额外要求。

 

        三、G-SIBs制度在我国的落实与我国实践的不足之处

        (一)G-SIBs制度在我国的落实

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一直致力于与国际监管标准实现更高层次接轨,在资本监管要求、信息披露、数据收集评估、资本工具标准等各个方面一直开拓前进。

中国银监会于20126月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份文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定义进行了调整,引入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并对资本充足率标准、风险权重等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20141月,银监会引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对相关大型银行的指标披露要求做出了规定。2016年,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发布了《关于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统计数据试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四大银行按照G-SIBs统计框架进行统计数据的试报和评估。

20182月,人民银行发布了2018年第3号公告,放宽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要求。该要求重新明确了资本补充债券的定义,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这项金融工具的发展,是对国际金融创新的借鉴,它增强了我国G-SIBs的风险应对能力,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金融监管的新途径。

(二)我国实践中G-SIBs制度的不足之处

G-SIBs制度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四家G-SIBs已经满足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但是需要弥补的TLAC资本缺口较大。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标准化程度与精细化程度远远不够;与国际银行相比,我国大型银行还面临着资本工具相对匮乏、资本结构较为单一、资本补充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因此,我国金融业要立足于国内经济发展现状,结合国际金融发展的实践,稳步推进金融体系的改革。

另外,G-SIBs制度能否对市场发挥正常有效的约束作用?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有价值的研究。

G-SIBs制度的基础工作是对全球银行的筛选,所以在中国国内市场中,这一制度所传递市场信息,可能会产生宣传式的区分作用。根据相关研究,仅在20137BCBS发布的监管要求对G-SIBs起到了较强的市场约束作用,体现了负向市场反应,而G-SIBs名单的发布与我国文件发布却未产生类似影响,甚至产生了一定的正向预期。这一反差体现了G-SIBs名单的市场标签性价值:公众追逐规模大、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银行,而且并不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会由此减弱。由此一来,这项制度反而提高了G-SIBs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能性,违背了制度建立的初衷。因此,我国公众仍存在着大而不倒的预期、对银行规模偏好效应等市场观念,这些观念亟待更新。

 

四、中国G-SIBs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第一,要加强市场对系统重要性概念的理解。2017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发挥市场在金融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的认知对银行从事高风险行为形成最有效的约束,因此,要加强市场金融信息对称度、公开度、透明度。公众对G-SIBs名单意义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政府主导的模式中,而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从规模角度转向风险与经营绩效的角度。

第二,我国G-SIBs应放宽视野,加强评分精细化管理,降低不必要的高分。根据相关研究报告[4]显示,在全球银行评分下降的大背景下,我国G-SIBs银行评分却呈增长趋势,这种盲目的增长趋势,也体现了我国银行资产与业务管理的不科学。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把各项指标分解到最细的口径,优化各项资产配置与业务比重,才能更好地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危机之时寻找到针对性措施,提高应急的执行能力。

第三,积极借鉴国际同行的经验,加强金融创新,提升在全球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2017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2018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在新的管理体系下,金融监管任务之一便是平衡金融监管与创新的问题。我国G-SIBs正处于TLAC监管方案宽限期内,应该利用好时间红利,在监管体系之内不断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

最后,有关监管部门加快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实现国内监管体制与国际监管的高效对接。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进出线制度,金融市场需要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这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融入国际金融潮流,也需要我们国家积极学习国际金融法律,健全金融法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只有这样,在全球金融潮流之中,我国才能立得住、站得稳。

 

(作者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8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肖晶.大型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及对策探讨[J].海南金融, 2017,(11):13-20.

[2]陈忠阳,许悦.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市场约束真的有效吗——基于9起监管事件的实证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7,(8):60-74.

[3]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宏观审慎管理视角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统计及应用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8,(7):1-15.

[4]李玮.解析2017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分[J].银行家,2018,(6):98-104.

[5]Ingo Fender Ulf Lewrick.全面阐释:巴塞尔协议的宏观经济影响和剩余的改革问题[J].金融监管研究,2017,(11):1-20.

[6]郭娜,胡佳琪,周扬.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与监管——基于CoVaR方法的研究[J].武汉金融,2017,(4):34-38,59.

[7]中国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课题组. 系统重要性银行国际监管改革进展及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5,(11):1-14.

 


 

G-SIBs: lessons from development and reform

 

SUN Li

 

In July 2018, the BCBS released an updated report titled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revised 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higher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 The report focuses on G-SIBs framework and agrees to the following enhancements: amending the definition of cross-jurisdiction indicators, modifying the weights in the substitutability category, extending the scope of consolidation to insurance subsidiaries, and adopting a transitional schedu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enhancements. Since July 2011, the BCBS has reviewed the framework every 3 year to allow for the opportunity to enhance the framework, as needed. Since 2011,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 has published G-SIBs List every November and imposed stricter regulations on the banks on the list. Bank of Chin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and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have been on the list since 2011. Today, awareness of enhanced regulation on G-SIBs has become a consensus in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

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汉大学珞珈山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E-Mail: whuiis@whu.edu.cn

联系电话:027-68756726  传真:027-68755912

Copyright 201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本网站所刊登文章版权均归属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