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24
王一栋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2016年7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洗衣机作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裁定中国两家跨国企业——南京LG熊猫和苏州三星电子所生产的洗衣机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两家企业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被强制应诉,将面临征收巨额倾销税和因此被迫退出美国市场的危机。对此,LG方面表示,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税率中所采用的方法论和计算是错误的,由此计算出的反倾销税因而也不能承认。LG将在美国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之前提出抗辩。LG还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声明其产品出口美国并没有伤害美国市场。而三星公司代表认为,该公司“并未从事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并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定感到失望。三星正在考虑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同时,三星认为美国商务部裁定的税率将迫使美国消费者为家电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
为何美国屡屡对华提出反倾销案件,而几乎每一桩在中国企业看来都是正当合法的出口贸易行为在美国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科眼中都是“证据确凿”的倾销案例呢?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倾销的认定。而对于倾销的认定,“替代国”制度可以说是目前中美对于倾销问题争论的焦点所在。
首先,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市场供需是确定商品价格的根本因素,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不具备基本的市场运行因而无法通过市场确定其价格。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成本及价格的认定往往根据与其经济发展程度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进行认定。根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对于替代国的认定应以选择发展程度最为相似的国家。而对于何为发展程度相似,美国商务部则拥有自由裁量权。从过往历史来看,在中国不同的发展时期,美国曾以印度、泰国、印尼、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截至本文发文前美国商务部并未作出最终裁决,其也并未明确表态是否对此次反倾销调查采取“替代国”的认定方法,但从我国商务部发表的声明中认为“美调查机关拒绝使用企业自身数据,而是基于替代价值等错误做法推算出所谓的倾销幅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等话语可以推断出,美方此次的初步裁决仍然采取了“替代国”原则。
其次,在选择替代国及替代价格的时候会出现不同情况。如果所选择的替代国符合情况而且方便提供市场数据,而且这种数据能符合该产品的预期成本和市场价值时,美国将毫不犹豫地选择该国作为替代国。如果所选择的替代国符合情况但不方便提供市场数据时,美国商务部的一般做法是选取该产品的主要生产国以及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当事国在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如能耗、劳力价格等)数据并作出综合分析和评定。事实上,美国选取“产品主要生产国”和“经济发展程度相当国”时都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这也为日后的反调查结果超出当事国可接受范围埋下伏笔。此外,还存在无合适替代国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往往采用多个国家的FOB加权平均/CIF加权平均并扣除海运费的方式加以计算。由此可见,如何选取“适格”的替代国,是关乎美国商务部提请的反倾销起诉胜负的关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所作出的“发回重审”的判决,或者说美国商务部终裁败诉的案件,决定的核心因素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
具体到对华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原告方一般均选取与被告方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的替代国,以此拉大所谓的“倾销幅度”,本案原告惠而浦公司亦然,这也是为何我国企业和商务部均强烈反对初裁结果并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因所在。而被起诉方一般则选择与自身发展程度最为相近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此来减少“倾销幅度”。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成本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目前,美国商务部通常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其用于确定涉案产品的公开信息也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每月所发布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因此,我国企业在应诉的过程中,要积极合理地利用该数据中有利于我国企业的部分,同时也要积极寻求对我国洗衣机产品核心成本的计算最有利的“替代国”,以此证明我国的出口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市场预期成本。
最后,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目前阻碍以中国为首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正当贸易的壁垒,而“替代国”的认定则是反倾销诉讼提起的理论依据。过去30年中,GATT各回合持续地削减和限制关税,但同时各种非关税壁垒被广泛采用,其中反倾销占据了很大比重。反倾销行动是保护主义选择的一种新式武器,虽然在GATT/WTO规则下反倾销是合法的,但是它威胁到破坏过去50多年多边贸易体系尽力构建的非歧视和互惠的基本原则。原本被设计为对不公平倾销行为的纠正的反倾销措施,如今已被广泛运用为成功的保护主义形式,成为最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可以说,反倾销已成为GATT/WTO框架下确立的自由公平贸易体系的主要障碍。换言之,反倾销仅仅是一种被巧妙设计的保护主义形式。看清反倾销问题的本质,有利于进一步认清反倾销发起国选择某国作为被指控国的“替代国”的原因,也有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被指控国采取具体适当的措施应对反倾销,如前述提到的针对“替代国”提起的抗辩。
当然,替代国制度的前提是被起诉国并非是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中国“入世”的第十五年,即2016年12月11日其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并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而从另一个方面讲,这也意味着中国承诺届时将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或许,中国从那一天起可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本国市场贸易数据作为参考标准,可以自由应对来自欧美国家反倾销的调查而无须看“他人脸色”,但我国是否能够真正摆脱他国眼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真正建立起完备健全的市场化管理运营体系,真正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发挥我国经济贸易底蕴和产业结构优势,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专业2014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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