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8
刘一然
(图片来源:凤凰视频)
8月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老挝万象举行。东盟10国、中国、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等16方经贸部长出席会议。会上,各方强调了RCEP对全球经济的重要性,并表示要推动RCEP谈判的实质性进展,尽早达成高质量的区域自贸协定。
一、RCEP提出的意义
RCEP 由东盟10国领导人于2011年东盟峰会上正式批准,是以东盟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按照计划,RCEP将以5个“东盟+1” (中、日、韩、印、澳新)自贸区为基础,建设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自由贸易区。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RCEP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RCEP有利于加速区域经济发展。RECP的目标是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建成后有望成为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区域最广、成员最多、发展最具活力的自贸区。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表示,RCEP一旦达成,有利于促进成员之间贸易和投资增长,为世界经济注入新的增长动力,增强东亚在世界经济版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RCEP将有效整合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机制。近年来,为了顺应区域一体化的浪潮,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区域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工作。在亚太地区,除了各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外,还存在包括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在内的经济合作机制。在诸多合作框架下,各国间的经贸往来面临着规则过多、操作易乱的困境。对此,RCEP将对现有的多重规则进行优化与整合,从而促进区域一体化的良性发展。
最后,RCEP有利于平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影响。TPP所倡导的高标准、宽覆盖的自由贸易更多体现的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贸易意愿,其所推行的“零关税、无例外”贸易规则将会对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极大冲击。RCEP的提出有利于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在亚洲经贸规则构建方面的主动权,从而平衡以美国为主导的TPP规则的影响。
二、RCEP谈判的焦点
RCEP自提出以来就得到了高度的关注与支持。在东盟的主导下,亚太多国积极参与谈判日程。迄今为止,RECP已经举行了13轮谈判。随着谈判内容的不断深入和谈判进程的密集开展,会议的问题也更加集中。本次部长级会议即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
1.传统关税问题
传统关税问题是一直以来RCEP谈判的重点内容。RCEP涉及国家众多,不同国家对不同领域产品的关税削减力度存在不同需求。泰国贸易谈判厅厅长斯里纳称,各国对消除92%的贸易关税这一提议仍然存在不一致意见。此次部长级会议,各国就此问题再次进行了协商和投票。
2.服务贸易问题
近年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其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印度等国,服务贸易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服务贸易条款,RCEP要权衡区域经济发展特征,商定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服务贸易条款。
3.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区域自由贸易的建立,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将日益密切,资本的区域性流动也将更加频繁。跨国公司在跨国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争端事项,需要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处理。
三、RCEP谈判的挑战与应对
此前,RCEP各国领导人曾发表联合声明,表示要力争于2016年结束RCEP谈判工作。在本次部长级会议上,与会各方也重申了尽早达成高质量、互利、具有商业意义的区域自贸协定的承诺。但我们必须认识到,RCEP谈判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及挑战。
首先,东盟没有发挥谈判的中心地位,谈判缺乏统一领导核心。2012年《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明确提出了东盟在RCEP谈判中的中心地位,并得到了所有谈判参与国的普遍认同。在此情况下,东盟必须在促成RCEP谈判过程中担起领导责任,确定发展方向,协调不同立场。但是,东盟缺乏统一的权威机构,无法制定统一的政策,在谈判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其次,RCEP 谈判参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显著,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了谈判各方不同的立场难以调和。RCEP 谈判参与国国内产业结构各异,各国都有各自的敏感行业和领域,各国倾向于在谈判过程中极力保护国内相关行业,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最后,部分谈判参与国间的紧张关系也是RCEP谈判的一大阻碍。亚太地区多国之间均存在领土政治纠纷,仅南海就涉及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多国争端。就近期而言,中菲南海仲裁后,南海问题进一步升级,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RCEP谈判的进行造成不利影响。
当前是RCEP 谈判的关键阶段,面对上述挑战,必须做出合理应对。一是必须强化东盟在RCEP谈判中的中心领导地位,健全东盟的内部机制,形成谈判工作的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东盟在谈判进程中的核心影响力。二是要严格坚持RCEP “灵活性”的指导原则,考虑参与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引入适当形式的‘灵活性,包括向东盟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额外的灵活性。三是就谈判过程中各国的敏感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对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评估,提出协调方案。 四是各国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减少内部分歧,从而推动RCEP协定的尽早达成。
(作者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专业2015级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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