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学术沙龙总结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9日 浏览量:6665

本期沙龙继续采取主题发言和一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由08级硕士研究生谭秀杰做了题为“浅析碳关税”的主题发言,然后就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展开讨论。
    谭秀杰从四个方面依次展开。他首先介绍了碳关税的背景,气候变化日益引起人类的重视是碳关税产生的大背景,但由于《气候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这引起了发达国家关于本国经济竞争力的担忧,这种担忧是碳关税产生的直接原因。近两年,美国国会所讨论的气候提案,几乎都包含了碳关税条款,刚刚在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就明确提出了“国际排放权储备项目”(International reserve allowance program),因此碳关税必须引起中国的高度重视。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碳关税的历史,谭秀杰认为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1年,这一时期各国讨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多是采用碳税的方式,因此该阶段所讨论的碳关税都是建立在碳税的基础上,拟采用的方式是边境调节税制度。第二阶段从2001年开始,这一时期各国讨论的方案已转变为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因此该阶段所讨论的碳关税是建立在排放权交易基础上的,拟采取的方式是类似“国际排放权储备项目”的方式,进口商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相应额度的排放权。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碳关税的概念辨析,谭秀杰认为碳关税这一概念值得讨论。一方面,从碳关税的发展历史来看,发达国家拟采取的方式,如边境调节税和“国际排放权储备项目”都算不上关税,因此称之为“碳壁垒”可能更为贴切。但是另一方面,WTO的进口边境调节税制度倾向于不包括针对生产过程的征税,因此发达国家拟采用的这两种方式不能适用边境调节税,碳关税的法律地位还有待确定;而且从经济影响来看,这两种方式的效果都类似于关税,更重要的是碳关税这一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因此称之为“碳关税”也未尝不可。
    第四个方面是关于碳关税与WTO法的兼容性问题,碳关税与现行的WTO法律制度有着许多的冲突。碳关税明显与非歧视原则相冲突,不仅可能导致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的差别待遇(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且导致国外产品之间的差别待遇(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发达国家希望通过GATT20条一般例外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也面临很大挑战,将难以通过一般例外条款的审查。
    在随后的讨论中,大家围绕碳关税的不同方面展开。一个焦点是碳关税与现行的国际秩序,着重讨论了碳关税所体现出的发达国家在气候谈判上的话语权优势。另一个焦点是碳关税概念的辨析,大家围绕边境调节税制度、关税、碳关税等概念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还涉及到了碳关税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碳关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中国应该如何应对等问题。

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汉大学珞珈山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E-Mail: whuiis@whu.edu.cn

联系电话:027-68756726  传真:027-68755912

Copyright 201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本网站所刊登文章版权均归属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