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钻石公主”号事件看涉疫邮轮接收救助困局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浏览量:7314

周昊文

 

图片3 

(图片来源:Reuters路透社)

 

2020516日,曾暴发新冠肺炎集体感染事件的“钻石公主”号邮轮在停泊了3个多月后,驶离日本横滨港,前往下一站马来西亚。疫情期间,“钻石公主”号几近陷入无人接收救助的困局。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国际法规范,有关国家相互推诿、行动迟缓,最终造成乘客和船员累积感染721人、死亡13人的悲剧。“钻石公主”号事件暴露出的国际法缺陷不容忽视,亟待国际社会予以解决。

 

一、涉疫邮轮相关主体的接收救助义务分析

国际邮轮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包括邮轮船旗国、邮轮公司所属国、港口国及船员和乘客的国籍国等,法律关系复杂。当前,国际社会缺乏专门调整邮轮疫情防控的统一规范,涉疫邮轮的接收和救助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晰。综合考察海洋法、海商法及一般涉海事条约,并结合涉疫因素国际卫生法及相关条约的规定,邮轮船旗国、港口国及船上人员国籍国应当分别在涉疫邮轮的接收和救助方面履行如下义务:

其一,邮轮船旗国应当及时进行疫情防控。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92条和第94条的规定,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的联系,船旗国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24条也明确了船旗国在公共卫生方面的责任,当船舶出现疫情时,船旗国有责任尽其所能控制疫情扩散。

其二,港口国应当接收邮轮入港。《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1条、第28条,创设了“无疫通行”(free pratique)制度,分别对船舶、航空器、陆地运输车辆的入境通行做出规定。在船舶航运领域,“无疫通行”具体指缔约国不应当出于公共卫生理由,拒绝船舶进入港口,特别是不应该阻止其上下乘客、装卸货物或储备用品。因而,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而言,邮轮出现疫情并非其拒绝接收的合法性依据,港口国应当接收涉疫船舶的入港请求。

其三,船上人员国籍国应当切实保障其国民的健康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的核心人权条约之一,第12条规定了健康权,其中专门指出缔约国“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的义务。因此,基于属人管辖,船员及乘客的国籍国,当然负有保障其国民健康权的义务,即使这些国民身处国外。

具体到“钻石公主”号事件,英国作为船旗国负有切实履行其行政管辖、防控邮轮疫情的义务;日本作为港口国,当“钻石公主”号驶入日本领海即将停靠时,负有接受邮轮入港的义务;船上人员的国籍国则应当履行其相应人道主义义务。

 

二、涉疫邮轮的接收救助困局

涉疫邮轮的接收救助面临着国际法规则矛盾冲突的困局。涉疫邮轮入港得到救助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是其拥有穿过港口国领海进入内水和港口的权利;二是港口国负有对其进行接收和救助的义务。然而,对“无害通过权”及救助义务这两个核心问题,由于缺乏针对邮轮疫情处置的统一立法,不同条约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这导致了原则上对涉疫邮轮负有国际法义务的涉事国家几乎都可以为其不履行相关义务找到国际法依据,具体而言:

第一,“无害通过”的一般限制,使涉疫邮轮难以适用。“无害通过”,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5条对其内涵作了严格限制,同时赋予了沿海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非无害通过的权利。在“钻石公主”号事件中,日本作为沿海国,完全能够以涉疫邮轮具有公共卫生风险、违反本国卫生法律和规章为由,拒绝其无害通过。此外,从通过的目的上来讲,涉疫邮轮以进入港口并得到救助为目的,不符合无害通过的一般情形。“无害通过领海的自由不包括入港的自由”,以进入港口为目的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循港口国颁布的港口规则。根据《国际海港制度公约》第17条,港口国可以“基于公共卫生或安全的原因禁止相关旅客过境本国”。

第二,“无疫通行”的例外条款,使特别情形下涉疫邮轮无处停靠。“无疫通行”给与了船舶极大的便利,为国际航运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公共卫生领域争端,但这一切都建立在通常情形之下。一旦超出了通常情形的范围,《国际卫生条例(2005)》赋予了港口国采取额外卫生措施的权利。《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43条规定,缔约国如果为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需要,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采取相关额外卫生措施。这些额外的卫生措施包含了拒绝交通工具出入境的措施,实际上赋予了港口国拒绝接收涉疫船舶入港避难的权利。

第三,救助义务的条约冲突,使港口国怠于担责。一般而言,对发生海难的船舶进行救助,既是习惯法上的传统,又是人道主义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不但规定了船舶和船长对海上遇险人员的救助义务,而且对国家沿岸救助设施提出了要求。同时,该条文并未局限在海难这一范围,而是采用“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的表述,体现出了较强的人道主义倾向。《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件2.1.10也强调了缔约国救援义务的无条件性。这些都可以作为港口国救助义务的国际法依据。然而,同样对海难救助做出具体规定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0条却明确指出,缔约国进行救助的前提是“不致于对其船舶及船上人员造成严重危险”。“钻石公主”号等被疫情感染的船舶有继续感染救援人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船舶以及沿海国不负有必须救助的强制性义务。可见,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港口国若要求涉疫船舶离开,不违反国际法。

 

三、解决涉疫邮轮接收救助困局的建议

涉疫邮轮接收救助主要涉及公法方面的义务,关乎船旗国和沿海国等涉事主体的核心利益。为推动这一困局的破解、切实保障船员和乘客健康权益、充分协调涉事各国利益冲突,国际社会必须做出积极应对,应更加关注国际组织的协调领导作用,进一步明确涉事国家主体义务,着力推动国际法理念原则的落实。

第一,强化国际组织职能及合作能力。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对亟需国际协作的超越国内管辖事项主权权利妥协让渡的产物,存在着天然的法律人格缺陷。其特定宗旨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稳定且持续的赋权认可。因而,领域内具有高度理论权威的国际组织应被赋予相应的批评、监督等惩戒性权利,以强化其行动权威,避免再次出现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国家对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指南选择性忽视的窘境。除强化本身职能之外,国际组织之间还应进一步深化合作。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发布的《关于应对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的联合声明》,为国际组织间的协调配合做出了有益尝试。面对非传统安全因素渐次交融的世界格局,单一机构处理国际突发事件的能力愈发受限。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间应当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危机应对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主导性作用,妥善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发展与安全威胁。

第二,建立统一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运作协调和国家间合作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撑。疫情结束之后,世界卫生组织应总结此次涉疫邮轮处置时的经验和教训,并对关涉船舶的PHEIC具体标准进行完善,建立起统一的国际公约。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明确涉疫船舶接收处置的义务承担责任各方主体;陆地爆发疫情后,涉事船舶及其船旗国、可能涉及的港口国、船上人员国籍国等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船舶爆发疫情后,船旗国、船舶经营人所属国、港口国等国家应对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港口核心能力建设中有关疫情应对的标准和规范;船舶本身硬件设施的建设和疫情应急处理步骤等等。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应当通力合作,在航运界、医疗和公共卫生界、法律界等各界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推进涉疫船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

第三,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航运经济和传染病防治都具有国际性,单纯依靠各相关国家自行完善本国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会导致诸多冲突和对立,加剧不平衡性。解决涉疫邮轮接收救助问题,除了应完善国际公约之外,还应推动国际法理念原则在国内法的落实,谋求不同国家国内法规则的协调统一,促使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融合。“国际法的不足之处往往可以从国内法获得补充”,在国际社会尚无法就某些核心利益关切达成一致以形成有效的国际规约之前,国内法有着相对的灵活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随着国内法规则的确立和推广,各国间会更容易达成新的国际共识,这些共识可能会演变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从而有力推动涉疫船舶接收救助问题的有效解决。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戴悦)

 

参考文献

[1] Eric Van Hooydonk. The Obligation to Offer a Place of Refuge to a Ship in Distress[EB/OL].CMI YEARBOOK 2003, [2020-10-13] https://comitemaritime.org/wp-content/uploads/2018/06/YBK_2003.pdf.

[2] Guidelines on places of refuge for ships in need of assistance[EB/OL].IMO.[2020-10-13] http://www.imo.org/en/KnowledgeCentre/IndexofIMOResolutions/Assembly/Documents/A.949(23).pdf

[3] 周鲠生.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322.

[4] 梁西.论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五讲(节选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71

[5] 黎飞.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文本若干译法的商榷[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3(04):304-307.

[6] 龚向前.传染病控制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5.

[7] 彭先伟,吴亚男.新冠病毒疫情下的邮轮检疫处置问题初探——以国际卫生法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1):20-27.

[8] 刘晨虹.疫情邮轮的责任困境与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31(1):3-10.

[9] 秦佳,韩晓辉,蔡蕾等.国际邮轮相关传染性疾病的研究与分析[J].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2017,24(4):285-290.

[10] “钻石公主”号邮轮停靠3个多月后驶离日本,将前往马来西亚[EB/OL].人民日报海外网.[2020-10-13]http://news.haiwainet.cn/n/2020/0516/c3541093-31791467.html.

 

Observing the Dilemma of Receiving and Rescuing Epidemic-Related Cruise Ships from the “Diamond Princess” Incident

ZHOU Haowen

 

On May 16, 2020, the “Diamond Princess” cruise ship which had an outbreak of COVID-19 infection, left the port of Yokohama, Japan, and headed to the next stop in Malaysia after berthing for more than three months. During the epidemic, the “Diamond Princess” almost fell into a predicament of no one to receive or rescue. Due to the lack of a unified and clear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gulations, relevant countries buckled each other and acted slowly, which eventually caused the tragedy of 721 infects and 13 deaths among passengers and crew. The flaws in international law exposed by the “Diamond Princess” incident cannot be ignored and urgently need to be resolv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汉大学珞珈山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E-Mail: whuiis@whu.edu.cn

联系电话:027-68756726  传真:027-68755912

Copyright 2016-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本网站所刊登文章版权均归属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